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不严。按照规定,纳税人年销售额虽然达到规定标准,但其会计核算不能符合规定要求的,即不能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的,税务机关不得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划归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事实上,有相当一小部分竹木加工户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而主管国税机关又给予了认定。
(二)纳税人经营状况难以掌握。就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财务制度不健全,帐目混乱,核算不规范,纳税人往往是开具发票的计收入,不开具发票的不计收人,而国税机关要准确地核算其收人缺乏足够的依据,难以确切掌握其经营收入,漏征税款普遍。
(三)收购发票使用混乱。一般纳税人领取收购发票后,为了加大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自购自开自行计算,问题集中体现在身份证号码不填写或随意编写;地址、姓名有一部分是随意编造;是真收购还是假收购,无法查核。纳税人任意填开收购发票金额,抵减应纳税额。甚至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树皮、板条开具成原木申报抵扣,显然违反税法规定。同时收购价格、数量难以核实。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同样的农产品,相同地段的不同纳税人收购价格却相差很大,与正常的市场价也不相似,生产同样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比也各异,企业解释为农产品由于收购质量、品种、大小的不同,价格有高低,加之四季有变化,企业自由调节的余地很大,难以控制。
(四)征收方式不规范。对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不是实行查帐征收,而是采取所谓的“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形成纳税人只按照国税机关确定的定额计算出的税额缴纳税款,而不是据实申报纳税。纳税人的实缴税款大大小于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经检查,有的企业申报的收入仅占当期销售收人的30%。
(五)税收外部环境需改善。一些加工厂(点)和竹木经销商法制观念不强,纳税意识淡薄,凭借关系偷逃税收现象严重。据调查,双牌县绿色工业园20多家木材加工厂,正常纳税的却只有廖廖几户,其他大部分与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给税务部门税收执法带来一定的阻力,有的竹木加工户甚至公然抗税。另外,税务机关在对竹木税收管理上也比较松懈,如对部分纳税人人为多报自产木材数量没有进行稽核,导致纳税人虚增免税收入范围,偷逃国家税收。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竹木加工业户的税收管理漏洞,支持和促进竹木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税法宣传,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要采取多种措施宣传税收法规,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全面提高广大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同时要加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领导的宣传,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税收征管合力。此外在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严格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认定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认定,以确保认定正确率达到100%。要抓住一年一度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的契机,加大年检力度,对经审验不符合认定标准、不能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业户,一律予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做好税收宣传,加强财务监督。主管国税机关要经常深人企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情况,做好竹木行业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定期举办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提高业户的依法纳税意识和财务核算水平,并加强财务监督,促进业户建真帐,使其按规定核算,依法计算缴纳税款。
(三)规范征收方式,坚持应收尽收。对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必须坚持按帐征收,坚决杜绝“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做法。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征收也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做到规范征收,依法计征。
(四)加强发票管理,坚持以票管税。一是严格收购发票领购环节的登记管理,业户在领购收购发票时,必须严格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实行“三审”的办法,即审核收购发票的填写情况,审核发票辅助项目,审核收购发票所开具金额、单价和数量等。二是按木材米数计算征收税款;三是木材经销人对外销售时,及时到当地税务机关(或委托代扣代缴机关)缴清税款,税务机关凭缴税凭证发放外销单证;四是各木材检查站负责单证的查验和税款的审核;五是各驻乡税收管理员要切实加强竹木税收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六是加强稽核检查,对业户申报抵扣的收购发票要逐份进行稽核检查,经稽核不符合抵扣条件的,除不予抵扣外,还要按照偷税进行处罚。同时要查企业的“一单两证”,即仓库保管单、原始付款凭证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查收购单位现金和银行存款两个账户,查企业往来账目,查“一率两价”,即税负率、收购价和销售价,最大限度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五)规范代开发票行为,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国税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并督促基层代开机关执行。同时建立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督查力度,强化责任意识。对无视政策法规,仍我行我素违反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干扰正常征管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决不姑息。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偷、逃税者、说情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此外要坚持严管与重罚相结合,要抓住典型,以案示法,对于构成涉税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以补代法或以罚代刑。
(作者系双牌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立新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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