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视电子证据在税务稽查中的运用有其必然性
第一,重视电子证据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信息化管理,对于提升企业的战略决策能力,增强市场影响能力,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调整市场营销策略,改善客户关系管理,合理有效的绩效管理等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信息化管理模式是推动电子证据广泛运用外在动力。第二,重视电子证据是稽查信息化的必然。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以约束权力、保护权利为重点,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2015年的全国稽查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建设税务稽查信息化的总体方案,大力推广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电子查账。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也是电子证据得以普遍运用的内在动力。第三,重视电子证据是稽查现代化的必然。稽查部门在面临企业广泛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的现代模式下,既要加大稽查力度,树立稽查权威,依法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又要保证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意识,坚持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因此,稽查部门必须主动适应外部环境和条件变化,坚持改革精神和创新思维,转变稽查理念,推动电子证据的普遍运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积累经验、取得突破。
二、电子取证存在的困难
在实际工作中,电子取证的现状不容乐观,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员能力有欠缺。稽查人员自身对电子取证基本要求不够了解熟悉,对财务软件、查账软件等基本技能掌握不够,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能力不够。二是相关设备没有推广应用。相关取证设备、查账软件未能积极推广使用,相应的教育培训严重滞后。三是企业的恶意阻挠。企业纳税意识不强,采取拒绝提供密码、隐藏服务器、异地设置服务器、破坏设备、设置多套电子账、修改或删除数据、修改软件程序等多种手段尽可能的阻碍稽查部门取证。四是法律上的授权不清晰。例如对主服务器的查找行为,如果企业相关人员拒绝指认主服务器的位置,则需要技术人员对系统中的用户及地址进行分析,逐步查找出其位置。此过程对税务人员而言,认为是“查找”行为,但对纳税人而言,则可能认为是“搜查”行为。很显然,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是无搜查权的。另外,对于扣押的单机主服务器,到底是属于“扣押财产”,还是“调取证据”的设备,还是属于“调取账簿、资料”行为,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界定。五是电子证据缺乏效力。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真实性无法认定时,其证据效力就无法确认,也就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六是电子取证的缺乏专业化。对于电子取证,尤其是在纳税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备、按规定程序获取电子证据,并通过专用软件进行分析和形成相关报告。而现在缺乏专业的税务稽查电子数据分析实验室,也没有第三方协助的机制。七是缺乏联动机制。税务机关未能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与公证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相关的职能部门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
三、规范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对稽查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对稽查人员的培训,从计算机辅助查账技术的应用,逐步过渡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与网络安全知识、数据库操作和管理知识、基本编程语言的功能和应用等较为高级的培训,不断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二是加大电子取证设备的投入。要加大对电子取证设备的投入,使取证过程合法,取得的证据有效,切实提高取证质效。三是积极推广查账软件的使用。要积极推广电子查账软件的应用,既要利用税源管理部门数据,做好查前数据分析,又要利用企业的电子信息,使用查账软件进行检查,对企业的财务系统、销售系统、甚至是电子表格进行检查、分析、取证。四是组建专门的电子稽查机构。组建一支具体较高专业化水平的信息技术稽查队伍,是保证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最直接和可靠的方法。五是完善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针对电子证据的专门立法仅有民事领域中的《电子签章法》,体系上缺位很多,可先考虑以阶位较低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形式解决电子证据的基础问题,再向法律过渡。六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要搭建税务、人民银行、海关、银行、工商、房产、国土、证券交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平台,努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七是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要取得各级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戴涛 陈智峰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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