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是“不平衡”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现阶段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见成效,已经成为政府履职能力的重要体现。政府着眼于公平视角,一个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就是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找到一种适合现实国情和发展需要的课税模式,既是改革的起点,又是关系改革成败的核心。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是现阶段的最优选择。一方面,混合模式尽管仍带有分类制的特征,但它是向混合制迈出的坚实一步,实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在性质上的转变;另一方面,混合模式相当于一种渐进式的改革,能够给征纳双方都留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因此改革的预期阻力较小。
沿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这一主线,主流的观点是把一部分所得继续维持分项征收,仍按照现行税制实行代扣代缴,完成源泉扣税,而对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等进行综合。实行综合所得的部分,会设计新的纳税单位、费用扣除、税率以及征管要求,这是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质性内容。
在各种税制要素设计中,费用扣除是一个关键因素,而且也是最能体现政府调节意图的主要内容。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是提高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生计费用扣除是为了保证纳税人及其家庭获得必要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其中不仅包括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需要,还应包括更高层次的娱乐等精神文化需要,以及保健、生活服务等自身发展性需要。在具体标准上,可以参照政府文件中关于小康生活的收入水平来界定。也就是说,在即将进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超出小康生活水平的收入才能被认为是有负税能力的收入。
现阶段,关于小康社会生活标准的描述是相对稳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生计费用的划定是单一的或一成不变的。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引入cpi指数对生计费用进行调整,尤其是可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中低收入群体福利的侵蚀。二是不同地区维持同样档次生活水平的花费是有差异的,但是限于征管条件又不能在每个地区设定一个费用扣除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划定出大的板块,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关系作为调整系数,平衡不同地区间生计费用扣除的差异。
二是增加特别费用扣除项目。
缺乏特别费用扣除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最受诟病的内容之一。因此,未来要把增加特别费用扣除作为改革的重点来推进,且考虑到征管成本,扣除项目应有步骤地安排。
短期内,可以把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纳入扣除。其中,教育费用可以包括学龄前、普通高中、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公立教育机构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则应当包括纳税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重大医疗费用支出中保险支付以外的部分。首先选择这两项费用,主要是有相关机构可以出具单据,便于凭票扣除,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管压力。
中长期范围内,还应当把赡养费用和住房贷款利息费用纳入扣除。赡养费用据实扣除的难度较大,可以借用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扣除依据,当然对那些有收入来源的老人进行赡养的,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还要有比例的减除。住房贷款利息费用的扣除主要是对纳税人及家庭符合人均建筑面积等相关要求的首套自住用房的保障,这对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很有必要。
特别费用扣除的增加将对税务机关提出新的挑战,包括纳税识别编码制度、与纳税信息涉及的部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是当前征管手段急需要配套推进的改革。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战晨爽
编辑:马灿